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的ID(C)968修訂通告,“原則上批准”是指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申請人初步以及臨時的書面批准,讓申請人依據本計劃進入香港及/或在香港逗留;“正式批准”是指已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正式批准依據本計畫進入香港及/或在香港逗留的書面確認。